邯郸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为了创建美好环境,邯郸市垃圾分类在2019年10月8日起强制施行,根据最新《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违反垃圾管理条例,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邯郸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邯郸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大中型农贸市场、果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要求设置湿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不按要求设置、维修和更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家庭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喷涂相应标识或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作业车辆进行消毒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对生活垃圾密闭存放,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渗滤液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的,或者未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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