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最新《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乌鲁木齐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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