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最新《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规定,南京市城区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屡教不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2、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指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存在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

3、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食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生活垃圾;

4、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南京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南京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1、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2、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场所,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

3、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放到可回收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收集。

4、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生活垃圾直接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

专项垃圾分类投放

(一)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

(二)集贸市场、超市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三)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四)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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