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根据《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宣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大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放。

宣城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宣城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2、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厨余垃圾(湿垃圾)

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干垃圾)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2、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3、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5、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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