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宣城市政府公布最新《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宣城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宣城垃圾分类罚款标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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