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根据《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漳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漳州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标准

漳州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2、易腐垃圾: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3、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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